普货(基本险)

  •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包括运输工具自燃)、爆炸;
    ②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交通事故。
    其他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保险期限:本保单保险责任自保单载明的保险起期开始生效,至货物运抵该保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责任起讫以条款内容为准。
    注意事项:
    ①、投保务必在货物起运前完成,否则本保险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旦购买不能退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除外责任:①本保单仅限于货物起运前投保,起运后投保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因超载、超限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货物损失的为除外责任。
    ③货物遭受哄抢及任何原因造成的腐烂变质为除外责任。
    ④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所运货物与运输工具发生内部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⑤本保单仅承保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贬值损失。)
    ⑥由于装货、卸货或转载时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⑦仓储待运的货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⑧保险货物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发生货物自燃事故,造成的货物事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的缺陷等原因)为除外责任。
    ⑨保险标的需经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投保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货物包装和承运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免赔条件: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的情况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②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③事故发生时承运车辆存在超载、超限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30%。
    ④针对新疆、西藏、青海区域发生的保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障期限
运次/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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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保障利益说明

普通货物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货物:机械设备,纺织品,汽车配件(易碎品除外),润滑油,家具(玻璃、陶瓷等易碎品、红木家具除外),卫浴用品,洗衣机,钢铁制品及钢管(长度超过 20 英尺以上的除外),钻井井口控制设备,采油管,乐器,焊丝焊条,普通化工品(非易燃易爆品),五金产品,适配器,塑料及其制品。

投保须知

1.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本产品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货主,投保后保险金额不能修改(除外货物不承保),不得退保。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实际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保留对于其他实际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

 

3.本产品易碎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3%;其他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的为准。

 

4.保险标的需经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投保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货物包装和承运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产品仅可投保200万以内的保单,若投保中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9-024-365。

 

6.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保单查询可以拨打95519转3再转2,告知客服保单号即可查询。

理赔流程
  • 报案

    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转人工台接收

  • 理赔材料准备

    应备材料于官网理赔
    中心下载附件查看

  • 提交材料

    材料原件提交到当地
    相关保险门店

  • 理赔受理

    3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收赔偿金。
    特殊案件或调查案件为10日内
    完成理赔,收理赔金。

常见问题
Q 本产品承保的普通货物是指?
A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货物:机械设备,纺织品,汽车配件(易碎品除外),润滑油,家具(玻璃、陶瓷等易碎品、红木家具除外),卫浴用品,洗衣机,钢铁制品及钢管(长度超过 20 英尺以上的除外),钻井井口控制设备,采油管,乐器,焊丝焊条,普通化工品(非易燃易爆品),五金产品,适配器,塑料及其制品。
Q 本产品不承保的货物有哪些?
A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等);
3.动植物及畜产品(奶类、蛋类)、血制品、疫苗;
4.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棉油、棉籽油、火柴、烟花爆竹;
5.有防震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7.单价超过RMB1万元的手表;
8.超宽或超高货物;
9.医疗设备(单价超过50万);
10.原木(陆运原木除外)、原棉、天然橡胶、木材(陆运木材除外)等;
11.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镍矿、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12.太阳能板、硅晶片、半导体芯片;
13.其他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不予承保的货物;
14.液袋棉籽油。
Q 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A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公司不赔偿损失: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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