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
C00005032322022063020693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释义 8.1)四轮机动车(见释义 8.2)(7 座以下,含 7 座) 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 外身故、伤残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 座以下,含 7 座)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 座以下,含 7 座)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 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 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或 7 座以上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8.3)、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 8.4)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8.5)的机 动车。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 4)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 6)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 8)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 移动证;
- 9)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 10)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 11)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 1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1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 14)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 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 1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 1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17)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8.释义
8.1 非营运车辆
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8.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 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
8.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4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 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本页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