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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集中隔离津贴保险条款(20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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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见释义 8.1)后旅行时因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见释义 8.2)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当地防疫部门强制集中隔离(见释义 8.3),或被 保险人于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 准)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保险人将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其实际传染病 集中强制隔离日数(见释义 8.4)给付传染病强制集中隔离每日津贴保险金。强制集中隔离时间超过 24 小时后未 满 24 小时者,按照一日计。

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未感染传染病的,则自确诊未感染之日起不再计入强制集中隔离日数。 被保险人入境(含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被强制集中隔离的日数均不 计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强制集中隔离日数。

每一保险单保险人每次保险事故最高给付的传染病强制集中隔离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日数为 限,本附加合同中未载明的,最高给付日数为 3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约定日数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二、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被强制集中隔离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或费用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已出现症状(见释义 8.5)或体征(见释义 8.6)、 接受检查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但在保单生效后或等待期满后确诊传染病;
  • 4) 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见释义 8.7);
  • 5)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已确诊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或因与确诊或疑似 病例接触,依据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要求被实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 测或强制集中隔离的;
  • 6)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尚未解除强制集中隔离、居家医学隔离观察、 居家健康监测状态的;
  • 7) 被保险人前往或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传染病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国家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的;
  • 8) 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传染病高风险的区域或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国家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的;
  • 9) 被保险人入境(含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被强制集中隔离的;
  • 10) 被保险人被要求需实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在非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指定场 所进行隔离的;未能取得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8.8)出具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的证 明、强制集中隔离证明的;
  • 11) 因防疫要求或国家政策的变化,提前结束或解除强制集中隔离而导致未执行隔离的期间;
  • 12) 隔离费用或因隔离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被保险人完整填写并签名确认的索赔申请表;
  •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3)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疑似或确认感染传染病的证明;
  • 4)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的当地政府或防疫部门通知要求被保险人实行强制集中隔离的依法隔离证明、依法解 除隔离证明;
  •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8.释义

8.1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 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8.3 强制集中隔离

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国家的政府监管当局或医院为保护健康人群免受病源感染,依据该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 关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采取的要求被保险人于指定场所进行定期医学集中隔离观察,从而切断病源与易感者之间 的联系的一项强制措施,但不包括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也不包括在非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防疫部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的(如酒店)。

8.4 传染病集中强制隔离 日数

指被保险人实际被强制集中隔离的时间持续达到 24 小时或以上,每满 24 小时为一日、被强制集中隔离以当地防 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8.5 症状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8.6 体征

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8.7 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 投保前疑似传染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尚未治愈的传染病;或保单生效前存在任何疑似传染病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 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传染病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8 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 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 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1)精神病院;
  •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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